《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请分析:
(1)本罪中的既遂如何认定?
(2)本罪中的国家秘密和情报应如何认定?
(3)行为人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是否应依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1)本罪中的既遂是指行为人实际获得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将国家秘密、情报实际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
理由:本条规定的犯罪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取得国家秘密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其既遂标准分为两种:
①“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和情报的既遂标准:当行为人实际获得国家秘密、情报时为既遂。
②“非法提供”的既遂标准:将国家秘密、情报实际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时为既遂。
(2)本罪中的国家秘密和情报应依法认定。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3条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国家情报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不包括一般的情报。
(3)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不应依照本条定罪处罚,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理由: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故意向其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构成本罪要求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网络上发布秘密或情报,即使为国家秘密和情报,但其主观上没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的目的,则其行为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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